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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女友出售毒品二人均获刑

新即墨      2022年06月30日     
  6月26日,即墨法院公开发布1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2017年6月14日,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至3月间,黄某某在与女友历某某(已判刑)同居期间,先后5次向历某某提供约3.5克甲基苯丙胺供历某某出售,历某某再将相应毒资转账至黄某某银行卡。2021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某住宅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及住处扣押白色、淡黄色晶体12包,净重18.48克。经鉴定,该12包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黄某某辩称自己对历某某贩卖毒品不知情,但对身上及住处查扣的冰毒无异议,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辩护称黄某某未伙同历某某贩卖毒品,转账系二人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资金来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经查,涉案三名证人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实了历某某五笔贩毒事实的存在,结合历某某收款后再转给黄某某的时间间隔分别为2分钟、5分钟、8分钟、31分钟及10小时,时间衔接极为紧密,印证了历某某关于毒品来自黄某某、收取下线毒资后再转给黄某某的证言成立,且黄某某关于转账为二人男女朋友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基于黄某某的贩毒行为,在其身上及住处查扣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大部分毒品系被查扣并未出售,在量刑时予以考量。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