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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后未过户遭查封 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

即墨法院办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新即墨 新闻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来源:新即墨
  “钱已付、车已提,就差过户手续,可卖家迟迟不配合,如今车辆还因卖家的债务被法院查封,我买的车难道要打水漂?”近日,即墨法院办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2023年,曹某从王某处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书面购车协议,约定价款为1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曹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1万元,备注为“购车款”,该车辆当场交付曹某。交付车辆后,曹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因案涉车辆存在未处理的违章记录,且王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双方未完成车辆登记过户手续。
  2024年初,王某与另一人李某产生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曹某购买的车辆依然在王某名下,法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曹某向即墨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购车人曹某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此,经审查曹某提交的证据,其与王某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案涉车辆的交付情况来看,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驾驶车辆产生的门禁记录、车辆保养维修记录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王某已向曹某交付案涉车辆且由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曹某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亦非因其个人过错,其对案涉车辆的物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