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法院判决: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新即墨
2024年06月17日
新即墨2024年06月17日03版面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6月到某传媒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双方于2021年8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为自王某离职之日起两年。王某于2022年4月从该传媒公司离职,自2022年5月起,王某便为其他公司直播带货。该传媒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因王某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违约金等。网络直播带货系某传媒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及核心业务,王某在该公司从事主播工作,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主播系核心资源,主播的相关信息亦属于该行业的商业秘密,故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王某符合“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条件,应当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制对象,王某违反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从事直播带货,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王某的过错、收入及该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王某支付某传媒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并继续履行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从而抢占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核心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因此判断劳动者离职时是否受到竞业限制的关键,不限于该劳动者是否具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重点在于是否具有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能力。网络带货直播作为新行业蓬勃发展,网络主播也应遵守法律和行业准则,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即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