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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五)

新即墨      2022年02月17日     
  案例十:以典当行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洛阳新闻网)
  2011年,周某成立某典当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和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称该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的公司,并对外宣传在该公司存款利率高、存取自由、安全可靠。2011年2月起,该公司以月利率2%至3%的高额利息,对外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2.38亿余元,这笔资金陆续进入公司账户后,被该公司放贷及周某个人使用。2015年8月,多名投资者要求偿还本金,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周某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件警示:典当作为一种“以物质钱”的融资活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典当行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机构,包括典当行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虽然具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许可,但均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或开展理财业务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