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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新即墨 新闻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来源:新即墨
  近年来,即墨法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效能提升,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2024年以来,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09件。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背景下,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墨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法治环境与社会共识,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安睿)


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重叠,如何处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案情简介

  张某系衣服经销商。张某创作完成并发表了某美术作品并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后张某将上述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权。2024年,张某经过调查发现某饰品商行在销售带有上述图案的产品。张某遂向即墨法院同时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个诉讼,并分别要求某饰品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饰品商行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侵害了张某的商标权与著作权,但张某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故法院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判决某饰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张某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对知识产权各类权利的配置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因此会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重叠现象。在权利保护的重叠中,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保护的重叠较为常见。著作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这一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商标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不受混淆以及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两者所保护的实质内容并不一致,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是激发创新而非制造对立。本案中,张某实际上系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其不应重复受到保护。通过此案例也可以提醒广大企业,防范风险需做好两手准备:商标注册前应进行著作权检索,避免使用未获授权的作品;著作权人则应及时登记作品,固定权利证据。
(承办法官:解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