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新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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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来源:新即墨
近年来,即墨法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效能提升,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2024年以来,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09件。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背景下,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墨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法治环境与社会共识,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安睿)
未经允许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案情简介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产销协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沙窝萝卜”注册商标,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颁发证书,“沙窝萝卜”品牌被誉为“津农精品”。某农业发展中心通过转让继受取得上述商标。某公司未经某农业发展中心允许,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为“山东潍坊水果萝卜沙窝萝卜甜脆特产微辣新鲜青萝卜”的商品。某农业发展中心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某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沙窝”字样,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萝卜的来源并利用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品牌招揽顾客。且某公司在网店链接中使用的文字与案涉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指向的商品是萝卜,与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字样,明确地向消费者指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品质,其需证明该商品来源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萝卜均来源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核定使用的区域。因此,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萝卜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误认,误以为该萝卜具有“沙窝”萝卜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侵害了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某公司的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酌定被告某公司赔偿某农业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地理标志不仅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原产地上,还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认证来确保其品质,冒用地理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助力特色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有积极意义。
(承办法官:于振冰)